1、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(含60天奖励产假)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
新设了育儿假,规定子女在三周岁以内的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10天育儿假,方便其在婴幼儿生病、照护人短暂离开等特殊情况下对婴幼儿的照护。
2、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,享受15天产假;
3、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,享受30天产假;
4、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,享受42天产假;
5、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,享受75天产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