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南产假最新标准

导语 158天。《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(湖南省人民政府 令第298号)第八条“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,依法享受奖励产假60天”。详见全文

  湖南省产假天数

 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,依法享受奖励产假60天”。共计158天。

  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,享受30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,享受42天产假;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,享受75天产假。

  此条款与《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及其修正案草案(征求意见稿)中关于产假天数的规定是一致的,我省暂不会增加产假天数。

  《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

 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:(一)放置宫内节育器的,休假2天,术后一周内不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;取出宫内节育器的,休假1天;(二)放置皮下埋植剂的,休假2天;取出皮下埋植剂的,休假1天;(三)施行输卵管结扎术或者复通术的,休假21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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